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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房屋稅開徵因應措施

【記者張小瑜報導】109年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繳納期限准予延至同年6月30日。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申請。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減輕商家受疫情影響,如有商家因停業歇業,該局將於收到通報後主動發函輔導辦理適用較低房屋稅率,如供店舖使用之房屋原按3%營業用稅率課徵,現況已為空置,則改按2%非住家非營業用較低稅率課徵,若部分範圍停用,亦可依停用面積比例改課。

另本縣飯店業者若受到疫情影響而縮減營業規模,可在使用情形變更起30日內,申請部分樓層停用,若經查證屬實,樓層停用期間,可以「一層樓」為核准單位,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賦負擔。而適用營業用稅率之民宿,於營業登記辦理停業歇業後,現場呈現確實無營業事實,經本局派員查核後,符合要件者由3%營業用改為2%非住家非營業,負擔減3分之1。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於上述展延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另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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