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移工於入國後3日,與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帶往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雇主未依期限為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移工招募及聘僱許可。
因應國內防疫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對於109年5月31日(含)以前應完成辦理定期健檢的移工,得延長3個月完成健檢,例如原應於109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健檢者,得延後至109年8月31日前完成。另外,先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移工如經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轉機入境臺灣者,應於居家檢疫14日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入國3日健檢,但是如果非屬上開情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及疾病潛伏期,仍應依現行規定入國3日內完成健康檢查。
社會處提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如有發燒、咳嗽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外科口罩,雇主或委任的仲介可協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1955專線,並請儘速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