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謂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而建築物,係謂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故貨櫃屋非房屋稅課稅對象,但若以螺絲等材料工具將貨櫃屋定著於土地,該屋即為房屋稅課稅對象,應申報繳納房屋稅。
提醒您,貨櫃屋所有人應於貨櫃屋定著於土地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若未依規定之期限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款外,並將按所漏稅處以2倍以下罰鍰。另籲請民眾注意申報時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對房屋之課徵有疑義者,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