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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娛樂業如何代徵娛樂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經營娛樂業者在開始營業前應依規定辦妥登記,並依娛樂稅法第9條規定,分成三種方式代徵娛樂稅:

一、自動報繳:即經常提供娛樂服務的業者,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稅額繳款書繳納。

二、查定課徵:對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較小的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以查定方式課徵,並按月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

三、臨時舉辦各種娛樂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於演、映結束後五日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由主管稽徵機關核算代徵稅款並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同憑證2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自貼花

近日有民眾詢問,書立承攬契約書如有2份正本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依據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承攬契約如書立2份正本並由簽約雙方各執1份,則應各自繳納印花稅。如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亦應繳納印花稅。

如果民眾持有1式2份之契約,則只需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即可,其餘可視為副本免予貼花,惟印花稅檢查時,民眾需主動提示已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正本供檢查,以免事後認定困難。

民眾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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