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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時應注意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本報訊】外籍移工入國後,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緩衝時間)內,也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違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裁處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

移工新的聘僱許可生效日落在「前後30日」之緩衝時間內,但仍處於舊聘僱許可函之許可期間,如距離前次健檢日已逾1年,仍應依規定,於工作起始日之次日起7日辦理補充體檢。

另外,縣府社會處提醒,因應防範新冠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2月10日起經中港澳轉機入境者需居家檢疫14天,也決議移工依規定入國後3天內的健康檢查,因轉機移工須居家檢疫14天,得於完成居家檢疫日的次日起3個工作天內,再依規定辦理入國健康檢查。

檢疫期間,如有發燒、咳嗽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請佩戴外科口罩,雇主或委任的仲介可協助主動與當地衛生局聯繫,或撥1922、1955專線,並儘速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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