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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犬隻 依法開罰

【本報訊】愛犬出入公共場所未繫牽繩甚至放養,一直以來本府執行動保檢舉案件第一名。飼主未善盡責任,任由愛犬在公共場所趴趴走,會讓您愛犬增加受傷害的風險,也會提高走失率,伴隨而來就是造成村里鄰居間爭執衝突,隨意大小便環境汙染問題等。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且立法院已於107年5月22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31條修正案,對於畜主未依規定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及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若無7歲以上之人伴同,已不再須經勸導,逕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近來民眾檢舉飼主經常疏縱犬隻在外遊蕩,在附近馬路追逐人車,亦未見有飼主在旁,影響行經用路人及附近住戶之人身安全。經查證犬隻疏縱事證確鑿,因此,依法進行訪談作業,裁處飼主新台幣三千元整罰鍰在案。

縣府再次呼籲家中有養犬隻的民眾們,身為好主人一定要先以身作則,應依規定植入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外,伴同愛犬出門並使用牽繩,守護動物平安也贏得其他民眾的尊重,千萬不可任其自由外出或遊蕩而產生問題,以免違反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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