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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修正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規範

【本報訊】「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自108年2月1日施行,考量宗教財團法人屬性的不同,該法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許可、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將另立專法規範,在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的適用,縣政府特依內政部所訂定「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配合修正「澎湖縣政府審查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108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修正後的要點,除明確規範宗教財團法人的定義與要件外,更將俗稱「家廟」的宗祠排除在外,並刪除寺廟須先完成寺廟登記使得申請設立宗教財團法人的規定,以簡化寺廟財團法人的設立流程。

縣政府民政處呼籲,寺廟財團法人的成立流程雖經簡化,但申請設立宗教財團法人,仍應符合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經估價師估算公告價值達新臺幣500萬元或現金總額不得少於1,000萬元的限制,完成設立登記後的運作更應符合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所訂各項規範,並接受縣政府監督,以達成設立時的宗旨及目的。

民眾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聯絡人:唐洪翊、電話:06-92744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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