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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若作出租用 地價稅即不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本報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因此無論房屋稅是否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或是戶籍仍設於該址,均已不屬於自用住宅,房屋出租用地,依規定自出租次年即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局長曾慧香提醒,若民眾將房子出租他人,致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消滅時,請記得依法主動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報改課,以免被查獲受罰;日後不再出租回復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仍須重新提出申請始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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