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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等我」

【記者鄭家瑜報導】性自主權是每個人獨自享有的一種身體自主權,若透過壓制使對方被迫與你發生性關係,或是利用對方沒辦法妥適地決定要不要與你發生性關係的狀態,這些並非你情我願的情況,都構成刑法上輕重不一的妨害性自主罪,即便配偶間相互負有同居義務,只要是不願意,也會構成本章之罪。

對方說「好」,就沒事了嗎?立法者基於保護「小朋友們」,對於要不要發生性關係、要不要與那個人發生性關係、要不要讓自己的身體私密部位給別人碰觸都屬於懵懵懂懂的狀態,所以與這些小朋友發生性行為或猥褻的人,無異是利用了小朋友們「懵懵懂懂」、「不完整的自由意志」,成功取得跟對方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均構成犯罪行為。若你本身也是未滿十六歲或十八歲以下,還是傻愣愣的少年郎或是一朵花,在兩情相悅、情投意合下,基於「兩小無猜」,在刑法上也僅能減輕或免除刑罰的。

男女在生理和心理都成熟的情況下,相互吸引、相戀,享受愛情的滋味,並豐富人生經歷,是一件美好的事。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呼籲大眾,除了尊重他人意願及身體自主權,避免一時衝動而過早體驗男女之間親密的關係,可能會對人生發展產生莫大衝擊,甚至留下遺憾。法律規範只是基本保障,珍愛身體只有靠自己,激情要有理智把持,才能真正享受肌膚親密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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