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官等考試原有雇員升委任官等、委任升薦任官等及薦任升簡任官等考試,96年7月11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已廢除雇員升委任官等考試,另有鑑於簡任官等之升遷,應著重平日工作績效及領導能力,同時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符合資格者,每年辦理「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考選部於104年1月24日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條「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今年起簡任升官等考試將走入歷史。
縣府人事處表示,是類考試錄取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後,可告知各機關人事人員,登錄相關考試資格,以確保其公務資料之完整性。另提醒有志透過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取得較高一官等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隨時上考選部網站掌握最新考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