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攜帶通知書、印章、所有權狀正本、最新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影本或甲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等三種擇一〉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逕至上開處所辦理,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請注意若所有權狀遺失,則需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至活動中心由現場人員核對身分)
另該所預定於109年3月7日(星期六)於同地點時間辦理發還新狀,請已於108年12月14日申請換狀之民眾攜帶印章、身分證件及領狀收據辦理領取。
土地所有權人當日無法親至辦公處辦理換狀事宜,可於平常上班時間內攜帶通知書、印章、所有權狀正本、最新身分證明文件至該所服務台辦理。(若權狀遺失無法交付舊狀,本人請攜帶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人最新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印鑑章至該所服務櫃檯辦理相關換發手續)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電話(06)9272009轉104服務櫃檯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