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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牌照稅於核准分期繳納前 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本報訊】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稅務局提醒,使用牌照稅因欠繳被移送強制執行,如確實無法一次繳清,可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必須經核准後,該車輛才可再使用公共道路,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要繳納原應納稅額外,還要被處以罰鍰。

假設A車主欠繳107年使用牌照稅且遲於108年4月始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准許分期繳納,如該車於108年3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該車於辦理分期繳納前仍屬未稅車輛,所以A車主仍應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107年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所以特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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