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島嶼眾多,小離島多分散於北、東、南海,早期交通不便離島居民互助合作相互間附搭同村漁船至馬公洽公採買就醫,因此最早可追溯至民國46年制定之「澎湖縣機漁船搭載客貨安全管制實施辦法」。後續98年修訂更名為「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近年曾再檢討修法,於106年4月間因發生聯得利漁船載客落海憾事,依據監察院糾正,要求本府對提供附搭之漁船予以「造冊列管」並管制不得搭載遊客,並依航政機關核發執照所載「最高船員人數」為限,以提升附搭人員安全保障。並強烈建議本府漁船附搭管理辦法應是暫時性過度條款,離島居民行的交通搭乘仍應以搭乘合法安全載客船舶為之,以確保憲法保障國民行的安全權益維護。
目前縣府彙整公所提報之附搭漁船名冊,馬公市:新永發2號、新滿財86號、聖滿發、聖祥滿;白沙鄉:海再興、鳥旗滿、金自發6號、進福海12號;望安鄉:聯得利2號、自來富、萬富興66號、悅心航、源景、宏鯹、宏得昇、宏富福、輝鴻3號、新富發10號、宏勝富、金明吉3號、龍富盛、海滿福6號、新南成1號、新得利8號、集富勝;七美鄉:德福富3號、呈安號,總計27艘。上述漁船船主後續仍須配合縣府、交通部航港局、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共同研習法規講授及接受船舶查核,未配合者後續將廢止列冊資格,不得做為附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