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民眾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一般民眾以為房屋拆除或自然倒塌就與房屋稅無關,而沒有進一步向稅務局提出申報,事過境遷後因無法舉證拆除日期,不但造成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不正確,同時損及自身權益。
由於房屋稅額是按月計算,民眾在房屋拆除後,應依規定提出申報,經查證屬實後,得自拆除當月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未及時申報拆除,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除非民眾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日期之照片或房屋滅失證明等),即可追溯至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為便於認定,房屋拆除前、後可先拍照留存,並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後續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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