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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於客房內設置視唱設備供房客使用 有無額外收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本報計】旅宿業者(商務大飯店、溫泉會館、汽車旅館)於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提供具伴唱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房客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視聽KTV(卡拉OK)娛樂業者,應課徵娛樂稅,並於事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有些旅宿業者為了增加賣點,會在其營業場所或客房內,提供具伴唱(卡拉OK)功能之視唱設備供旅宿客歡唱娛樂,按卡拉OK係視聽歌唱之一種,係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應課徵娛樂稅。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營業人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果違反前開法條規定,會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同法第14條也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了追繳稅款外,也會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提醒旅宿業營業人,如果客房內或其營業場所,有提供伴唱卡拉OK功能視唱設備供人歡唱娛樂,請記得要向本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旅宿業營業人如果還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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