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及48條,都增訂對視覺障礙者行的權益保障,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台幣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駕駛不禮讓遇攜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覺障功能者,罰機車駕駛2400元至3100元,罰小型車駕駛3600元至5400元,罰大型車駕駛4500元至7200元。
另對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而未避讓者,原只罰新台幣36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新的處罰條例增加未避救護救災車而致人死傷者,處6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新規定也將在7月1日上路。
警察局統計本縣105年至107年發生A1類道路交通事故計有25件、造成26人死亡、13人受傷,其中65歲以上高齡長者發生A1類道路交通事故共計10件、造成高齡者10人死亡,占近三年來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總人數比率達38.4%,平均每年約有3.3位高齡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顯見老人事故發生率偏高,特別提醒高齡者,夜間外出行走宜穿著色彩鮮艷明亮服飾及緊靠路邊通行,提高汽車駕駛人對車前狀況之注意度,以維安全。
此外,警察局局長楊鴻正呼籲不論是駕駛人或是行人,都應該要有風險認知,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要讓行人先行,行人也要注意看,縱使是綠燈,過馬路前請先看左、看右,小心未依規定禮讓或闖紅燈的車子,維護自身過馬路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