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社會處表示,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30人以下事業單位,依法須設置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且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之2規定,其勞工人數之計算,是以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之總人數,因此各營造工地的勞工總人數也應依法規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本次訓練特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協助辦理並指派第一線檢查實務工作者擔任講師,為本縣營造業者相關從業人員加強職業安全衛生多面向相關知識。
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諮詢,請洽縣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督導員,電話:06-9274400#333,余先生。
△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