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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日交通新制上路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加重開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10月1日起交通新制上路;包括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戴安全帽處300元罰鍰、街道巷弄速限降為時速30公里、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處罰等規定,民眾要注意,避免荷包失血,。

有關交通新制增訂及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街道巷弄限速30公里:若違規,依法處1200元至2400元罰鍰。

二、車輛轉彎、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罰鍰為1200元至3600元。

三、新增電動自行車開罰項目: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3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超過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900元至1800元罰鍰,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1800元至5400元罰鍰。

四、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開罰:處2400元至7200元罰鍰;自行車等慢車若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視障者,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若因不禮讓肇事使人受傷、死亡,罰鍰亦加重為1200元至2400元。

五、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最高罰2400元:其餘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依法開罰1200元至2400元罰鍰。

六、在行人穿越道有處罰條例第82條1項各款情事: 未經許可在行人穿越道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或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情事,處3000元至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警察局局長楊鴻正表示,本縣民眾及觀光客使用電動自行車數量持續增加,電動自行車法定最高時速為25公里,改裝後,時速可達50公里以上,與機車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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