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其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稅務局長曾慧香指出,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之需要,或因受理代辦遺產稅申報之管轄國稅局,因審查遺產稅案件需有房屋稅籍資料佐證者,均可由執行法院或國稅局發文向稅捐機關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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