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表示針對薦送辦法第四條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籍:於本縣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08年10月24日止,無遷進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08年9月9日)為準。
但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出境二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本縣參賽。
(二)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代表本縣註冊參賽。
(三)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本縣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一年以上者,代表本縣參賽。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8年8月25日下午5時截止 (請附相關比賽成績證明),逕送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或電洽06-9274400#274,縣府將擇日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議,通過後始成為本縣代表隊員。有關108年澎湖縣全國運動會選手薦送辦法請至教育處網站下載研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