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於澎湖縣租屋的鄉親可自108年9月2日起至9月27日止提出申請;請鄉親民眾務必於期間內提出申請,以免錯失機會。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2.申請日前二年內結婚之新婚家庭。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三)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新臺幣3萬970元。(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本方案採評點制,依評點分數排序,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計畫戶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本方案資格後,申請人已提出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租金補貼申請案,應予以駁回。若有不明瞭處,可洽詢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電話:9274400-246、505。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自108年9月2日起申請書將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開放下載或採線上申請(網址http://www.cpami.gov.tw首頁-單身及婚育租金補貼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