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表示,今年自9月2日起開始同時受理申請至10月15日止,請申請人(學生)於上述期間上班日上班時間(上午8至12時,下午1: 30至5:30時),依下列規定至澎湖縣政府地下大禮堂提出申請: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3年(即本次申請於105年10月15日前滿3年以上者)或累計達5年以上並畢業於本縣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且就讀大專院校者,均得提出申請。但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研究所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者,不予獎助。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申請表自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官網表件下載 。
縣府呼籲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子,請於上述申請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此外,經中央函示,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而本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具有政府公費支應性質,故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及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只能二擇一提出申請,以符合公平一致處理原則。
因此為比對有無再重複申領本縣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之情事,請於申請書詳實填寫申領者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完整工作單位名稱資料。
除此,本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助學金與本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交通圖書券補貼兩者也僅能擇一項申請,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