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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 9/1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報訊】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一切勞雇關係。勞動部爰採逐業逐類原則,積極檢討評估,並分階段公告指定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於87年12月31日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經檢討與評估,醫療保健服務業中,醫師除外之受僱勞工(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已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同屬醫療保健服務業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宜予衡平考量,住院醫師納入適用已無窒礙爰公告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社會處提醒,旨揭所稱住院醫師,係指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縣府社會處(電話:927440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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