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娛樂業稅籍及掌握其營業狀況,覈實查課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將實地至商家查訪營業狀況;凡是提供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例如電影、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練習場、舞廳舞場、電子遊戲機、MTV、KTV、卡拉OK、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或電競設備之旅館業、附設卡拉OK之餐廳及小吃店、及有網咖、電動搖搖馬、電動釣布娃娃機、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電動玩具、實境體感設施(VR)、卡丁車等娛樂設施之業者,均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者,將被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法定娛樂稅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稅額外,並需按應追繳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設有前述娛樂設施的營業人,如尚未辦理設立娛樂業或變更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速依法辦理登記,切勿因一時疏忽而造成荷包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