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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8年7月18日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本報訊】茲因總統於108年5月15日修正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其中修正條文第14條第4項規定,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得以其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另於同條第5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擬訂月提繳分級表。

社會處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於94年1月19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於107年11月2日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配合上開條文修正,勞動部爰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名稱修正為「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實際工資欄修正為「實際工資/執行業務所得」,月提繳工資欄修正為「月提繳工資/月提繳執行業務所得」,並於108年7月18日以勞動福3字第1080135700號令修正發布之。

社會處也提醒事業單位,暑期為打工旺季,聘僱部分工時者、工讀生等,仍需自到職日起,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同時,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也需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如果所僱用的為部分工時人員,申報加保時,就必須在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便於正確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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