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1‰繳納印花稅;惟不動產所在地分屬於不同縣市時,應分別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往返之辛勞,目前透過跨縣市合作,將協助民眾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繳款書,再交由納稅義務人繳納,可以不必再兩地奔波,省時又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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