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表示,為了避免不動產買賣成為洗錢工具,內政部於107年11月9日修正發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根據法令規定,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在交易時,應該要確認及留存客戶身分資料。若客戶是從事政治性工作,更應加強身分審查、瞭解資金來源。此外,地政士及房仲在辦理不動產買賣交易時也應留存相關交易紀錄如契約書、斡旋金或價金收支證明文件及受託事項往來文件等。若地政士及房仲發現疑似洗錢行為,都有義務向調查局申報,並由檢調單位進行後續調查,包括:客戶身分或資金來源有洗錢嫌疑;假冒、偽造他人身分要求把不動產移轉給無關第三人;以及有資金來源不清、有大量以現鈔支付等。
洗錢防制法上路後,其他影響一般民眾的項目,還包括出入境攜帶超過新台幣10萬元、1萬美元等值外幣現鈔、1萬美元等值有價證券、2萬美元等值黃金,或超越自用的鑽石、寶石及白金價值逾50萬元時須向海關申報,若未申報則會全數沒入,不像以前能「存關退還」;另外律師、會計師及金融機構也加入防制行列,民眾在委託服務時都會被更詳細詢問服務目的。
洗錢防制法上路後,其他影響一般民眾的項目,還包括出入境攜帶超過新台幣10萬元、1萬美元等值外幣現鈔、1萬美元等值有價證券、2萬美元等值黃金,或超越自用的鑽石、寶石及白金價值逾50萬元時須向海關申報,若未申報則會全數沒入,不像以前能「存關退還」;另外律師、會計師及金融機構也加入防制行列,民眾在委託服務時都會被更詳細詢問服務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