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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酒駕新制上路 實施同車連坐處罰

【記者鄭家瑜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7月1日起將實施機車、汽車駕駛人酒駕及拒測加重罰鍰、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酒駕者同車共責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及修正條文,本次增訂、修正之條文,大幅提高拒檢、拒測及酒駕之罰鍰,並建立機、汽車處罰「分流」制度;機車、汽車酒駕累犯分別可罰最高之9萬元、12萬元,如第3度酒駕,則以前次罰鍰之金額,再加罰9萬元。另修法也新增連坐「同車共責」處罰制度,酒駕車輛之乘客可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死亡沒入車輛、酒駕重新考照須加裝酒精鎖、慢車酒駕也加重處罰等。

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增訂及修正條文涉及酒後駕車部分,分依各施行日期重點如下:

一、108年6月1日:計程車駕駛人管理(修正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

(一)酒後駕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並於申請執業登記前12年以內未再受刑之宣告或執行,始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二)執業中計程車駕駛人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有罪判決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二、108年7月1日:防制汽(機)與慢車酒後駕車。

(一)提高酒駕違規罰鍰,再犯與拒測(檢)罰鍰採累進處罰(修正處罰條例第35條第3、4、5項)。

初犯機車:1.5萬至9萬;汽車:3萬至12萬。

均吊扣駕照1至2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2至4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再犯未肇事第2次:機車9萬;汽車12萬。

第3次以上:按次加罰9萬。

均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肇事致重

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拒測(檢)初犯18萬。

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再犯第2次:36萬。

第3次以上:按次加罰18萬。

均吊銷駕照5年內不能考領。

肇事致重

傷或死亡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

(二)處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新增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罰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三)酒駕再犯及行經酒測點拒檢、拒檢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新增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

(四)被害人對汽車運輸業所屬駕駛人規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 (新增處罰條例第35條之2)。汽車運輸業所屬之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有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之情形,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

(五)提高自行車駕駛人酒後駕車之罰鍰 (修正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自行車駕駛人酒後駕車之罰鍰,由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酒測之罰鍰,由1,200元提高為2,400元罰鍰。

(六)租賃業者車輛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經移置保管領回時,無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新增處罰條例第85條之2第3項)。

三、109年3月1日:防制汽(機)車酒後駕車。

(一)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經吊銷駕駛執照,於考領駕照後,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處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代替他人解除酒精鎖者亦同 (新增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

(二)汽車駕駛人,曾依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新增處罰條例第67條第5項) 。

警察局局長楊鴻正表示,本次修法除提高酒駕各類罰則外,亦將同車乘客納入處罰,期能營造「酒駕零容忍」,人人有責的社會共識;為防制酒後駕車案件發生,將持續嚴正執法,同時籲請鄉親要有「酒後不開車、守法不受罰」的觀念,酒後應指定駕駛(或親友接送)或搭乘計程車返家;另警察局「代叫計程車」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509-885(我飲酒、幫幫我),也請鄉親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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