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車機規格(即時追蹤系統適用規格):
(一)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七規格。本公告修正後至107年11月30日以前系統新裝置或重新裝置者,應符合附件六或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二)107年12月1日以後系統移機者,應符合附件二至附件七之任一規格。
擴大列管對象:
(一)載運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二)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廢棄物清除設施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應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三)載運附件一第53項至第59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2,000公噸以上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09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四)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500公噸未滿2,000公噸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500公噸以下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
環保局表示:本縣現有許可清除機構72家,僅7家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為恐業者不孰悉法令相關修正規定及如何裝置與操作,特訂於108年5月15日協請環保署派員至縣辦理說明會,提醒業者遵守規定及如何申請與操作規定等,減少爭議,請本縣收到公文之清除業者屆時踴躍出席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