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8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役政單位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管理規定,後備軍人召集可依條件分別申請緩召或儘召。
緩召4款申請條件:一、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須具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一〉直系血親。〈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三〉兄弟姊妹〈以得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緩召5款申請條件:一、無兄弟姊妹。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三、本人年滿30歲。四、限制:〈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儘召4款申請條件:一、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二、本人年滿25歲。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一〉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二〉以申請人年滿18歲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緩召申請至4月30日止,儘召申請至5月31日止;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時效,逕向各鄉市公所役政單位辦理。109年度申請公告內容請至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網站參閱。澎湖縣後備指揮部06-9263160周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