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澎時於投開票日刊登競選廣告,明顯違反第56條規定,可處50萬至500萬元罰鍰。但,選委會採信澎湖時報的說法:競選廣告刊登於房地產廣告版面,編輯為兼職計時工,不知曉選罷法規定,才依一般房地產廣告處理,加上影響極微,援引適用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及第18條規定,從最低額再酌予減輕至三分之一處罰。
另外,選委會審酌賴峰偉與澎湖時報契約,加上提出LINE所傳文字等佐證後,賴的部分在無法確知是否有串通下,認定歸咎於澎湖時報疏忽,賴峰偉不罰。然而選委會審酌對澎湖時報有利和不利部分,因無法查出該報編輯是否真的不知法令或有無故意,因此在委員表決7比2懸殊比數下,將最低50萬元罰鍰減免成17萬元。
具名檢舉此案的無黨籍落選人陳大松也痛批選委會委員,因人而異又濫情做好人,不依法行政,對選舉的公平性影響甚鉅,也讓大眾難以適從。他質疑,是不是以後選舉都可如法炮製?這又要大家如何對司法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