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務會議上,賴縣長特公開表揚出力有功人員並頒發獎金,肯定同仁日夜查緝的辛勞,重申捍衛海洋資源決心,並呼籲鄉親勿以身試法,共同保育海洋資源。
這2案皆已依違反漁業法移送地檢署偵辦,相關盜採設備如鐵製鋤頭、鉤具、潛水裝備、運載貨車等皆依檢察官指示扣押;其中張姓嫌犯因無前科,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檢察官訊後予緩起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
另,顏姓嫌犯已第3次遭警方查獲違法採捕保育貝類,此次被查獲後,還揚言保釋後仍會繼續採捕,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非法採捕保育貝類以販賣牟利的犯罪習慣,向法院聲請羈押,惟法院將被告無保釋放,檢察官已提出抗告。
本縣公告的珊瑚礁保育貝類計有孔雀殼菜蛤(俗稱掃帚仔)、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燈火蚵)、黑石蜊(俗稱灘)、大白狐蛤(俗稱撬仔)等4種,因為這4種貝類採捕過程中多需用小鋤頭或小斧頭以砍劈等外力破壞其棲生之礁體,對於珊瑚礁生態易造成大規模之破壞,為維護本縣珊瑚礁生態永續,禁止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
此外硨磲貝因屬定棲性生物,成長緩慢,自105年底起凡本縣海域硨磲科所有種均不得採捕、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違法採捕以上5種貝類,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縣長表揚警局及農漁局取締破壞珊瑚礁非法採保育貝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