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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 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接獲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為何在申請低收入戶資格時名下仍有該不動產?這是因為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未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然發現後馬上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但因為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因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經查屬實,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未及時申請,又無法提出任何房屋拆除之具體證明時,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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