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偵辦不法,是他們的職責。選舉期間不查賄或查察不力,才是有虧職守。
不過,偵查犯罪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為之。這個法,是程序法。如果違法程序,反而是檢調違法,這就是檢警調必須遵守的聖經,不得逾越。
賄選有期約,也有現行犯,用金錢或物品買票,要求支持某位候選人,事實比較明確。但是,自從前法務部長陳定南劃下一道紅線,指明文宣品價值不超過三十元,就不算賄選之後,三十元價值的文宣品,即成為各候選人自我設限的標準。
自此,文宣品附送物品,就呈現五花八門景象。舉凡:口罩、打火機、垃圾袋、放大鏡塑片、遮陽袖套、糖果、兒童貼紙、廉價購物袋、便條紙、原子筆等等,價值都在三十元以內,誰也不敢逾越這個尺度。
最近,北部有里長某候選人,居然利用價值不到三十元的土司當文宣品,果然別出心裁,受到民眾歡迎,也沒聽說遭檢調約談。
澎湖這位里長候選人,可能仿效吐司文宣,送出麵線文宣。然而,檢調卻開始約談收到麵線文宣的民眾,其中不乏老人,嚇得他們屎滾尿流。
檢調的查賄動作,必然是由外圍再攻核心,利用證人咬住候選人。如果認為,嫌疑重大,一經移送,馬上就有了績效。以後不管有沒有起訴,或是起訴宣判無罪,那根績效完全無關。
其實,檢調在傳訊證人之前,大可先將麵線送交鑑價,判定價值到底有沒有超過三十元。有的話,辦起來正大光明。沒有超過三十元,即使硬要偵辦,必然也辦不成,更不至擾民。
檢調跳過、讓過這一關,辦起來雖然便宜行事,但終究站不住腳,反而落人口實,徒傷形象。
澎湖這麼小,誰在賄選,豈有不知?倘若抓不到賄選,把雞毛蒜皮小事,當成大案偵辦,嚴格來說,只能唬唬不懂法律的小老百姓,以及裝綴門面讓上級瞄瞄,似乎起不了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