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人事處表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1.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6職等至第9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6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職務滿3年者。2.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職務滿6年者」條件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9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9職等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
107年度縣府及所屬機關共計有教育處副處長莊華州等6人獲遴選分批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合格,為高階文官儲備人才,將有助於提升職場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