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縣警局的新聞稿顯示,全案是由澎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和兩位檢察官,聯合指揮澎湖縣警局刑警大隊、馬公警分局、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花蓮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共同追查窩藏在澎湖地區運作的詐騙集團,所獲得的成果。
其實,內行人都知道,本案所掌握的線索,應該是刑事局中打中心和花蓮縣警局刑大,絕對不是澎湖縣警局刑大和馬公警分局。
換句話說,澎湖警方似乎不知道,有這麼一個詐騙集團,窩藏在澎湖設立機房,長期對大陸和台灣民眾電話詐騙,金額高達一千多萬元。
刑事局中打中心和花蓮縣警局刑大,從掌握線索到準備展開行動,依法必須向當地地檢署報告,並順便知會當地警方,避免當地警方因不知情而受到處分。
這也可以說是,澎湖地檢署是被動必須指揮偵辦,澎湖縣警方不得不沾上邊,所以才有檢方和縣警局,變成主動展開偵辦的單位。
如果這條線索和掌握確切證據的單位,是澎湖縣警局刑大和馬公警分局,怎會突然跑來刑事局和花蓮警方?所以說,充其量澎湖警方只能算是被動掛個共同偵辦名義,似無主動言。
嚴格來說,對於轄區治安動態不知不覺,澎湖縣警局顏面應該掛不住才對,卻高調接受獎勵,真不知道該摸頭還是打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