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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換發「一冊換一證,權益不中斷!」

【本報訊】依身心障礙權益者保障法規定,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自104年7月10日起開始至108年7月10日止,應全面換發為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澎湖縣政府社會處去年止已針對2,059名40年次以後出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今年規劃完成39年次以前出生持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社會處每月將分批寄發換證通知,請身心障礙者在接獲換證通知後,攜帶期近內1吋彩色照片3張、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原身心障礙手冊至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社會課申辦。
社會處表示,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社會處強調,民眾未依指定時程至公所辦理換證,依規定將於108年7月11日註銷其身心障礙手冊,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在期程內辦理換證。
目前推動的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是採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證明與舊有的身心障礙手冊最大的不同是對身心障礙者的評估方式,不再侷限於身心障礙者個人身體功能或結構的疾病及損傷,而是納入環境因素進行活動參與功能之評估,透過需求評估的機制主動提供或轉介適切之福利服務,減輕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項福利的負擔及困難。
若民眾有任何換證問題,歡迎洽詢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744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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