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社會處強調,民眾未依指定時程至公所辦理換證,依規定將於108年7月11日註銷其身心障礙手冊,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務必在期程內辦理換證。
目前推動的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是採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證明與舊有的身心障礙手冊最大的不同是對身心障礙者的評估方式,不再侷限於身心障礙者個人身體功能或結構的疾病及損傷,而是納入環境因素進行活動參與功能之評估,透過需求評估的機制主動提供或轉介適切之福利服務,減輕身心障礙者申請各項福利的負擔及困難。
若民眾有任何換證問題,歡迎洽詢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7440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