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中涉及營建工程,不論是空污法23條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或是空污法第32條從事營建工程,不得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之行為等,違反相關條文內容,不僅將罰則加重,最高可處二千萬元以下罰鍰外,更可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更擴大對於交通工具以外其他移動污染源的管制,如施工機具,因此醒營建業主以及承包廠商,對於工地內之施工車輛與營建機具,除定期保養與維護外,更應定期檢驗,符合排放標準,以免受罰。此外,為遏阻違規行為,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而得到利益的,除罰鍰外,也將追繳不法利得。
環保局再次呼籲營建業主以及承包廠商,應負起環境保護責任,遵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之相關規定,管制工地各項污染來源,進行自主性的監控與管理,才能維護工地周遭住戶健康及生活品質。千萬不可便宜行事,以身試法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