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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房屋可適用1.2%稅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者,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與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相同。
稅務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經濟弱勢者,財政部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明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按稅率1.2%課徵。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251、229、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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