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政府為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之經濟弱勢者,財政部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明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其房屋按稅率1.2%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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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9月 06, 2018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