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民政處表示,依規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須符合年滿20歲、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另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2案投票權人須符合年滿18歲,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無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前揭選舉(投票權)人名冊訂於115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於戶籍地鄉(市)公所公告閱覽3日,選舉(投票權)人名冊,除選舉委員會、鄉(市)公所、戶政機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選舉(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選舉(投票權)人得到場查閱,如發現錯誤或遺漏時,得於閱覽期間內申請更正;前項查閱,選舉(投票權)人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查閱其本人及其戶內人員為限。選舉(投票權)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敬請鄉親踴躍前往查閱,以保障權益,順利投下神聖的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