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告妻子主張兩造於2007年4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2023年發現被告夫婿外遇,由於被告當時有意晉升,惟恐其外遇醜聞東窗事發,影響仕途,遂與原告商量辦理假離婚,以杜絕外界質疑被告有婚姻中出軌之情事,兩造即於2023年12月11日持離婚協議書至澎湖縣馬公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
雖離婚協議書載有見證人2人簽名,惟渠等並未親見或親聞2造確有離婚真意,2造之兩願離婚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法定要件,自屬無效,爰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至少新台幣33萬元。
雖然被告宣稱兩造係因長期感情不睦而無法共同維持婚姻,才合意離婚等語,資爲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