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契稅是否課徵,不能只看房屋有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只要實質上是透過買賣、交換、贈與取得房屋,即使直接登記為起造人,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也特別提醒,民眾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民眾若有父母出資為子女建屋、由他人出資卻以本人名義擔任起造人,或興建中房屋涉及變更起造人等情形,務必留意契稅申報規定,以免一時疏忽讓荷包大失血。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