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徴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保密義務。因此,債權人即使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但房屋稅籍證明並不在可直接申請查調的範圍內。
舉例說明,若甲向乙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乙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想查明甲名下是否有房屋,以利後續聲請強制執行,此時不能直接持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房屋稅籍資料。若因強制執行確有查調房屋稅籍證明的需要,正確做法是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查調相關資料。債權人循正確程序辦理,可避免因申請方式不符而往返奔波。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