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近一步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 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倘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 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 元。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