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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愛犬咬傷女子! 飼主依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

【記者李復源報導】澎湖地區日前發生一起因飼管犬隻不慎而導致民眾受傷的過失傷害案件。被告劉女於115年6月19日清晨6時50分許,在馬公市某處全家超商前,將愛犬從飼養籠放出時,因未注意並控制好犬隻,導致被害人胡女從超商店內步出時,當場被咬傷雙腿腳踝。

被害人胡女隨即向馬公分局提出告訴,全案經警方報請澎湖地方檢察署,並由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後,依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審理程序中,被告劉女於警詢中對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女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澎湖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

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劉女因一時疏忽未妥善控制愛犬導致路人受傷,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審酌全案事證及偵審程序,依法判處被告劉女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女從全家超商店內步出時被咬傷雙腿腳踝 (示意圖,僅作為新聞說明輔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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