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胡女隨即向馬公分局提出告訴,全案經警方報請澎湖地方檢察署,並由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後,依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審理程序中,被告劉女於警詢中對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胡女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澎湖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及傷勢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
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劉女因一時疏忽未妥善控制愛犬導致路人受傷,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審酌全案事證及偵審程序,依法判處被告劉女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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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0月 25, 2026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