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薛XX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自115年2月22日中午12時起至3月29日中午12時止,趁無人注意之際,在被害人郭姓民眾位於澎湖縣某鄉某村之住處旁,私接水管管線,將郭姓民眾所有之民生自來水,串接到其經營之某海鮮商鋪使用,竊取價值約100元的自來水。
全案因被害人發現住處旁遭人私接管線,憤而向警察局白沙分局報案,經警方循線調查後偵辦,並由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薛XX犯竊盜罪明確,依法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薛嫌私接自來水供海鮮商鋪使用。 (示意圖,僅作為新聞說明輔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