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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由兄弟姊妹設籍 無法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地上房屋由兄弟姐妹設立戶籍登記,雖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但因兄弟姐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規定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設立戶籍且須無出租或營業。例如本人所有土地,房屋為配偶所有,並由父母辦竣戶籍登記,該筆土地(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以內)即可適用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稅務局提醒,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須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

民眾如對於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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