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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 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因學籍、就業、請領福利或其他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仍居住在該地,亦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需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使用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主動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如有關於地價稅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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