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需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籍於原戶籍內,以免因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影響自身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因戶籍遷出、出租或營業使用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主動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申報,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如有關於地價稅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