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男與李姓受刑人同為該監獄收容人,114年4月25日下午2時許,在監獄工廠內看見李姓受刑人座位上的咖啡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未經同意下擅自拿取價值新臺幣187元的咖啡,並沖泡一杯價值19元的咖啡自行飲用。
此舉遭另一受刑人吳姓男子目睹並告知被害人,案經警察局馬公分局偵辦後,移送臺灣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王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對上述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監獄收容人陳述書及訪談紀錄等證據可資佐證。
據了解,王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最終經澎湖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被告王男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同喝了一杯5萬元的咖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