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受理申請項目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配額13戶)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配額12戶)。
申請人戶籍須設籍於澎湖縣且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己成年。
(二)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申請人家庭所得:家庭年收入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9萬元及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4,303元者。
三、財產限額:
(一)家庭不動產每戶每年持有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578萬元。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戶每年擁有動產不得超過新臺幣331萬元;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每人每年擁有動產不得超過新臺幣28萬8,000元。
除了上述所得及財產限制外,另有持有住宅相關限制如下:
一、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或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為申請人全部持有、其配偶全部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全部,且為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本點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建設處提醒,申請時家庭成員必須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並未溢領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且申請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全部作自住使用。
有關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寬限期及優惠利率為:
一、自購住宅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210萬元、償還期最長20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貸款優惠利率是以郵儲機動利率加減核貸;依住宅法所訂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按郵儲機動利率減0.533%計算、一般戶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042%計算。
二、修繕住宅貸款金額:最高新臺幣80萬元、償還期最長15年(含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3年),同樣也區分依住宅法所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與一般戶。
內政部將另行徵詢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名單將於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下方主題網站→「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公告。
申請書115年9月1日於澎湖縣政府建設處開始索取(若有疑問,洽詢電話為:9274400-405~410),亦可由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下載,或至線上申請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